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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961231-第八十一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61231-三讀 增訂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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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961231-第八十一條之一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