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161121-第六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51121070201000 增訂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一般路檢站或騎(駕)乘警用交通工具執法人員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移列,修法理由同第六十條,並明訂執法人員踐履程序及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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