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170306-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60306070200200 增訂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客運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一、帶有酒容、酒氣或其他足認駕駛人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二、飲用含有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抑止酒後駕車之比率,有必要課予乘客勸阻酒駕、拒絕搭乘之協力義務,防止乘客以直接鼓勵或間接縱容駕駛人酒後駕車,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爰參酌日本道路交通法之立法例,增訂本條,將同車乘客納入規範。

三、惟針對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由於其對已成年之駕駛人於生理、心理上難以期待其勸阻駕駛人酒後駕車,故宜免於懲罰;同時,客運業之乘客因信賴客運業內之職業規範,難以察覺司機之生理狀況,且該乘客與駕駛人間欠缺社會人際關係,難以課予其積極勸阻義務,故亦參酌日本立法例,予以排除。該客運業係指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