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201201-第七十二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091126070201100 增訂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未於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另查,按《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亦即滿十四歲以上之人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即具有行為能力而應受處罰。故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法》,關於年齡之規定,考量年齡過輕,未具有足夠安全駕駛觀念及緊急應變能之兒童駕駛電動自行車,恐將影響行車安全,訂定駕駛電動車輛之年齡限制,且違反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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