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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20011228-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11228-三讀 制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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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6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67, lawline_id=20011228-第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