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20011228-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11228-三讀 制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