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七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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