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三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及省(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瀏覽版本全文

20000106-三讀 修正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說明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省(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後,業將「輔導會」全銜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刪除「就業」二字。
瀏覽版本全文

20151208-三讀 修正

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輔導會之簡稱,酌修本條文字。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