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及省(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