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政府放領放租之公地、荒地出租時,退除役官兵得優先依法承領承租。國營礦業權或林地出租時,輔導會得斟酌需要優先依法承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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