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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