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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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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601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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