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八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政府舉辦之各項建設工程,如水利、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港灣、碼頭、營建及軍事工程等,得儘先由輔導會所設之退除役官兵工程機構議價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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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8-三讀 修正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規定輔導會所設附屬事業機構得參加投標,保障該等機構之權益。
二、增列「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乙節,不違背攻府採購法之意旨,使輔導會附屬事業機構得有參與議價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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