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十條修法歷程

19640505-三讀 制定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常年招商承製或委託加工之各種物品,為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力能承辦或承製者,得儘先由其議價承辦或承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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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8-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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