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20170331-第四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70331-三讀 增訂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輔導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輔導會退休人員若至其轉投資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