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病蟲害侵入或種苗過量輸出入,致影響國內種苗事業之健全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有關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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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國內種苗事業之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因應「植物防疫檢疫法」之施行,賦予「台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重新檢討本條文規範之範圍,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係配合第一項賦與管理法規之法律授權依據,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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