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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或符號標明應標示事項。
前項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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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19881117-第三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