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
二、種苗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三、經營種苗種類及範圍。
四、資本額。
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苗圃之地址。
六、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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