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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提出在國內實施觀察試驗報告,經核准命名登記後,始得輸入。但供為育種材料,經主管機關核准限量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觀察試驗,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農業研究或試驗改良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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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19881117-第三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