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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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將原條文「撤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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