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九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申請新品種登記,應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申請登記之類別。
三、新品種種類。
四、新品種名稱。
五、新品種來源。
六、新品種特性。
七、育成或發現經過。
八、栽培試驗報告。
九、栽培應注意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必要時得令申請人提供新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