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新品種權利當然消滅: 一、新品種權利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消滅。 二、新品種權利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其權利於權利人死亡之日消滅。 三、新品種權利人自行放棄,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四、新品種權利人未依規定繳納年費,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