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受雇人所育成或發現之新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權利歸屬雇用人所有。但雇用人應給與受雇人相當獎勵金。
前項契約,預先約定受雇人不得享有新品種權利,而雇用人亦不必給予相當獎勵金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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