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關於新品種登記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新品種登記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
第九條第二項性狀檢定及前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或權利人繳納。
前二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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