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經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於推廣或銷售時,不得使用登記、公告以外之名稱或超越其範圍內容。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