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八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專有推廣、銷售及使用權;他人應徵得權利人同意,方得為之。但利用該品種供作育種材料,以育成另一新品種為目的,所為試驗研究觀察,而無營利行為者,不在此限。
新品種權利登記申請案,經審定公告者,自公告之日起,暫准發生前項權利之效力。但嗣後因申請不合法或因異議而不予登記確定時,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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