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六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左列新品種經命名登記後不予權利登記:
一、一般糧食作物之新品種。
二、申請命名登記前已推廣、銷售之新品種。
前項一般糧食作物之種類、名稱,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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