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新品種登記經審定公告後,任何人認有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合第十條規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申請書,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中央主管機關接到異議申請書後,應檢同副本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逕行審定。
第一項之異議案審定後,應作成審定書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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