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經審定公告之新品種登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審查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新品種命名或權利登記證書:
一、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者。
二、異議不成立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三、經再審查異議不成立未申請複核,或經複核維持再審查決定者。
不予新品種登記之審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二、經再審查不予新品種登記未申請複核,或經複核維持再審查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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