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定公告之新品種登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審查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新品種命名或權利登記證書: 一、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者。 二、異議不成立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三、經再審查異議不成立未申請複核,或經複核維持再審查決定者。 不予新品種登記之審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二、經再審查不予新品種登記未申請複核,或經複核維持再審查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