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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其合於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應將審定結果連同新品種特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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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19881117-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