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其合於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應將審定結果連同新品種特性公告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