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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十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新品種登記之申請權得讓與或繼承;其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或發現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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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19881117-第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