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推廣或銷售其新品種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新品種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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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推廣或銷售其新品種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新品種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說明
罰鍰單位改採新臺幣,金額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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