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