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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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

說明
一、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該條處罰之內容、範圍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
二、罰鍰單位改採新臺幣,金額並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種苗,亦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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