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前三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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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說明
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之增列,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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