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外國人或團體得依本法申請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對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並得告訴或自訴。但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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