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二、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標示者。
三、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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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二、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標示者。
三、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

說明
罰鍰單位改採新臺幣,金額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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