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20108-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108-三讀 增訂

違反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輸入、輸出、推廣或銷售基因轉殖植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非法輸入、輸出、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燬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之一之增列,增訂罰則,以防基因轉殖植物之非法輸出、入或推廣、銷售,致危害生態環境,經參酌野生動物法第四十條,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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