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20108-第四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108-三讀 增訂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
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基因轉殖植物,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田間試驗並通過後,始得在國內推廣及銷售;其田間試驗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因應基因轉殖植物技術及產業之發展,賦與現行「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及相關管理法規之法律授權依據,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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