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20040330-第三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