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五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20040330-第五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