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五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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