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