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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