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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六十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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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20040330-第六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