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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