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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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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20040330-第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