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