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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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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20040330-第四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