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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