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0330-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40330-三讀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下列事項:
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
三、生產地。
四、重量或數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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