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主管機關核發第一項許可證,得徵收證照費;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