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左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才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託招募員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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