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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省(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區內生活扶助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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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三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