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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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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二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