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中高齡者。
三、殘障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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