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中高齡者。 三、殘障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