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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五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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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五十七條 法條資料: